关于印发《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4-02 07:25来源:未知 作者:烟台思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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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市科技局制定了《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科技厅《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烟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机构名称一般应包含“研究院(所)”、“研发中心”等。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计算机编程、教学培训、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定、管理和政策落实等服务工作,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进行指导、服务和认定推荐。
第四条 申请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烟台,注册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主要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三)具有先进高效的体制机制。主要有:现代的管理体制,包括完善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现代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以及灵活开放的引才用才机制、市场化的收益分配机制等。
(四)具有完备的研发条件。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在本市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具有高层次的人才队伍。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在职)专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六)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研发经费投入。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其中技术性收入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200万元以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七)具有突出的科研开发、成果转化或科技企业孵化能力。近年来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成效显著。
第五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开展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评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明确申请评定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时间、地址、形式和联系方式。
(二)材料受理和形式审查。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的完整性。
1.直接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评分,形成评议结果;
2.根据评议结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四)结果公示。综合专家评议结果和现场考察意见,提出当年拟通过评定的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
(五)下文公布。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下达公布文件。
第八条 申请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评定的单位须提交(上传)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
(2)运行制度:包括引人用人、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等制度;
(2)近年来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清单和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3)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材料和孵化育成科技型企业材料。
(一)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聚焦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围绕行业前瞻性技术、共性技术和产业核心关键技术开展科研攻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供科技支撑。评定后三年内主持或参与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3项以上,横向科技项目5项以上。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评定后三年内转化科技成果3项以上。
(三)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以产学研协同创新为纽带,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金融资本密集优势,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加快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评定后三年内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2家以上。
(四)集聚培养高端人才。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的创新机制,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能够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优秀人才和高水平人才团队。
第十条 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3年。在3年管理期满前,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通过的,取消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 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
第十二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符合条件的推荐备案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新评定的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最高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对其中作为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主体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市以上各级科技计划,管理期内可择优支持1项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评定暂行办法》(烟科〔2019〕3号)同时废止。
来源:(烟台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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