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均为2000元/件;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职务20000元/件、非职务10000元/件,对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最多资助5个国家;
3、PCT国际申请:职务发明10000元/件、非职务发明4000元/件。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件,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
(三)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申请资助1万元/件,个人申请资助4000元/件。
(四)企事业单位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3年(4—6年),最高给予500元/件资助;满6年(7—9年),最高给予1000元/件资助;满9年(10—12年),最高给予2000元/件资助;满12年(13—20年),最高给予6000元/件资助。
对投保的职务发明专利最高资助2000元/件,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家资助,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5万元/家资助,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家资助。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项、20万元/项的奖励。
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每件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商标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当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2.协助调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每个案件资助1000元。
1.经执法人员核实,举报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属实,每个案件给予300元奖励;
2.举报人提供了假冒专利的相关证据,经核实证据确凿,每个案件给予500元奖励;
3. 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案件)的线索和证据,经核实证据确凿,每个案件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涉及2个以上城市的专利纠纷案件,济南当事人取得胜诉的,援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件;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涉及2个以上省(区、市)的专利纠纷案件,济南当事人取得胜诉的,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件;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济南当事人取得胜诉的,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件。
(一)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二)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10个国家予以资助;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三)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对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提供服务的本地代理机构1万元。
(四)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满5年,给予1600元资助;满10年,给予6000元资助;满15年,给予13000元资助。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10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通过贯标且获得省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5万资金奖励;通过贯标且获得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资金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上述奖励时累计不得超出相应的最高标准。
对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科研院所,分别按20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的资助,具体标准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文件规定执行。
对取得国家、国际标准的专利项目,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参照《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我市获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对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奖励50万元;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二等奖奖励5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三等奖奖励3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山东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一)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高2000元;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申请费、代理费资助,每件最高1万元。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PCT专利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
(四)企事业单位维持5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次性专利维持费资助,每件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一)对当年列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资助。
(二)对被确定为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的, 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市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的, 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三)对采购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采购额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已享受上级资金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一)国内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800元。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省局资助批准后,每件资助5000元。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四)对维持有效、且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有效发明专利,5年以内的年费予以据实资助;5年以上的择优给予一定年费资助,每件不超过3000元。
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获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2万元、1万元的配套资助激励。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个人均可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未享受国家费用减缴政策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已享受国家费用减缴政策的每件一次性资助3000元。
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
对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对于PCT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对于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0000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所给予的资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可以申请一般资助:
企事业单位实现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在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基础上,每个企事业单位再资助3000元。
(四)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已经授权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已经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10000元/国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3000元/国家。(每件专利最多资助五个国家)
资助申请人一般应为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且资助申请人的地址属于本市辖区。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一般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专项资助是指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时所给予的资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可以申请专项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自申请日计算第4-6年的年费,每年资助300元/件;第7-9年,每年资助500元;10年及以上的,每年资助1000元/件。
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的资助5000元,每增加1件追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的资助10000元,每增加1件追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专利代理机构发明专利代理大户资助(含国内、港澳台及国外发明专利)。
年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70件的资助10000元,每增加10件追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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