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发票的20条新政策对比解析
第一部分 新出台的发票新政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处理新政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020年1月8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同时废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条
【新政要点】(一)统一了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二)明确了发票复印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三)抵扣联和发票联同时丢失时,记账联复印件明确要求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四)不再区分丢失的发票是否已经认证,取消了留存备查资料的规定;(五)减少发票丢失办理资料,减化程序,更加便民。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能够获得:
一是“一站式”的发票用途确认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也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二是“集成化”的发票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根据查询到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以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有效规避因税企之间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三是“全票种”的发票信息下载服务。纳税人可以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发票明细信息,并可据此开展批量查验、统计分析等工作,能够帮助纳税人有效提升发票电子化管理水平。目前,可以批量下载发票信息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政策解读
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部门会为纳税人提供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如果要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即可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帮助纳税人回退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综合服务平台重新确认发票用途。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及其政策解读
五种发票票种核定事项办理时限调整为即时办结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领用发票,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调整为即时办结。在便利守法纳税人的同时,为防范税收风险,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不适用此项便利措施。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三条及其解读
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同于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总局另行公告之前,继续有效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规范。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统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二是发票票样更加简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三是签章方式更加先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及其解读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
疫情防控政策红字发票管理政策
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8号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4号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
符合防疫免税政策,2月6日前开具的专用发票,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的,可部分享受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答疑:
问: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在8号、9号公告发布(注:2020年2月6日)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解读》纳税人一经放弃减免税权,其发生的全部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减免项目放弃减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减免税权。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复工复业优惠的发票新政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四条
【政策链接】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三款
【政策要点】
(一)票种。免税只能开普票;1%征收率的可以专票或普票。
(二)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免税的填写免税;低征收率的,填写1%。
(三)低征收率的票面销售额。票面上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四)低征收率的票面税额=销售额×1%
(五)低征收率的开票按1%开,纳税申报表按票面销售额的3%计算应纳税额填写减征。
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阶段性降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五条
【政策对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代开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税务登记地判断是否属于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低
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答疑:
问:我是一名货车司机,已在江苏徐州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由于我是全国接单跑业务,需要在不同地方(包括湖北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缴税。请问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对我申请代开发票和缴税有什么影响吗?
答:《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第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该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您提供原适用3%征收率的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需要代开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并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该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增值税。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您的税务登记地在江苏徐州,不属于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您向湖北省有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时,也只能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政策在延续的基础上略有变化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跟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相比,主要变化点如下:
(一)新政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旧政策是ETC卡或用户卡用户。【政策对比】2017年第66号公告第二条
(二)取得发票时间。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注:删除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政策对比】 2017年第66号公告第三条第(四)
(三)取消了360日内申报抵扣的规定。(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一致)【政策对比】 2017年第66号公告第一条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第二部分 开始实施的发票新政
自2020年2月1日起,自然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代开发票范围变化
非正常户解非后,2个工作日内恢复税控系统开票功能化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两种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取消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规定
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也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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