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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分享|高新企业研发费之---其他费用

时间:2020-11-20 01:57来源:未知 作者:烟台思创 点击: 884 次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认定条件第(六)项第2目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第(8)点规定,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是在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适用的计算口径;财税[2015]119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是在计算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时适用的口径。你公司在计算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支出可加计扣除金额时,应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的口径,即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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