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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核算有关规定与解析

时间:2020-08-27 21:34来源:未知 作者:烟台思创 点击: 842 次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及解析
 
一、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区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资本化的规定采取的是“有条件资本化”的方式。会计人员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所发生的研发支出是属于研究阶段还是属于开发阶段,并且提供详细、合理的有力证据。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注意税会差异之间的调整。)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企业判断该无形资产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企业已完成了研发、测试等全部环节,该项资产已能够达到预期的所有功能。)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企业应具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并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的可能性。)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企业应区分该项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形式: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新产品而出售的,应证明新产品存在市场且能产生经济利益流入;对直接将该无形资产用于出售的,应证明该资产能够出售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企业应有确凿证据证明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的技术能力、财务基础及其他资源。)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应对开发活动的支出单独核算。对于同时从事多项开发活动而无法在各项目间合理分配,以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支出,应进行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二、实务中,对研发费用资本化判断条件及佐证材料包括:
 
1.开发项目技术方案已经过技术团队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立项评审会议纪要等。
2.管理层已经批准开发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管理层会议批准文件等。
3.开发项目已经充分地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说明所生产的产品或开发的工艺流程具有市场推广能力,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立项评审会议纪要等。
4.有足够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以进行项目开发及后续的规模化生产。佐证材料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工作大纲或科技合同书(含项目预算、开发团队、技术路线等)。
5.开发项目支出能够可靠地归集。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会计核算账簿、项目支出统计台账等。
 
三、研发费用的范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与财税〔2015〕119号相比,强调“在职”人员)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财税〔2015〕119号不包含房屋的折旧或租赁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企业研发费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研发支出仅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计入委托方。)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与财税〔2015〕119号相比多列举了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且财税〔2015〕119号规定了“其他费用”的归集限额。)
此外,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还包括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等,上述费用于财企〔2007〕194号未列举。
 
四、研发准备金的提取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对按财企〔2007〕194号规定计提了研发准备金的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应按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申报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当年计提而未实际支出的研发准备金,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且不得用于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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